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主要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进行划分。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如下:
甲类
使用或产生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类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丙类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丁类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当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特定条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例如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具体生产过程中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准确判断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并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