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第六条主要涉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探测器设置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探测器宜采用分层组网的探测方式。
系统供电和线路敷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室外时,应埋地敷设。
模块设置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其他规定
感烟探测器设在镂空面积与总面积比例大于30%的格栅吊顶下方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线路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线槽,未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线槽时,不符合规范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涵盖了探测器设置、系统供电和线路敷设等方面的详细要求。建议在设计和实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严格遵循这些规范,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