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医疗费用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康复费
工伤康复费包括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的范围内实报实销医保范围内费用100%报销,以及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重庆市目前社保基金报销标准为8元/天。
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应积极保存相关票据,以便主张。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定点一次性计发安装,最长计算20年。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护理费
根据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年从1月1日起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发。
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伤残津贴
职工发生工伤后劳动能力减轻程度达到10%以上,可享受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的比例标准为:
劳动能力减轻10%至20%:8%赔偿
劳动能力减轻21%至40%:12%赔偿
劳动能力减轻41%至50%:15%赔偿
劳动能力减轻51%至60%:17%赔偿
劳动能力减轻61%至70%:20%赔偿
劳动能力减轻71%至80%:25%赔偿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亡赔偿标准
依据受害者的家庭情况和付费能力实施综合量,更高赔偿金额为30万元。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遭受工伤时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和照顾。建议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详细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准确和及时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