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时间:2025-02-13 20:10:50 单机游戏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来制定的,该标准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则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具体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极重度智能损伤。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IV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小肠切除≥90%。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全胰切除。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 (〈40 mmHg)〕。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二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重度智能损伤。

三肢瘫肌力3级。

偏瘫肌力≤2级。

截瘫肌力≤2级。

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三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四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五级伤残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伤残

器官大部缺损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