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来制定的,该标准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则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具体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极重度智能损伤。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IV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小肠切除≥90%。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全胰切除。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 (〈40 mmHg)〕。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二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重度智能损伤。
三肢瘫肌力3级。
偏瘫肌力≤2级。
截瘫肌力≤2级。
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三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四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五级伤残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伤残
器官大部缺损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