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条件
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企业的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且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颁发管理原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委托实施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给企业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但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监督与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部分委托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局实施,受委托的应急管理局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应急管理厅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并对部分企业直接审批,包括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跨设区市的生产企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是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依据。
建议企业在申请危化品生产许可证时,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申请条件符合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