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使用范围
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内的道路、路灯、园林绿化地、地下排水和排污管、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设施,以及楼栋公共楼梯间顶部、电梯井顶部、伸缩缝、瓦顶天沟部位等楼栋公共部位。
使用程序
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
1. 业主提出申请,并经过小区业主总户数一半以上或占地总面积超过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
2. 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3. 相关管理部门核查并确认情况属实。
4. 在小区进行维修公示并确定预算金额。
5. 实施招标并按程序施工。
6. 工程完毕后,经审计事务所审计后结算。
已成立业委会的小区:
1. 业委会根据业主反映和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确认需要进行维修。
2. 召开业主大会,经业主投票表决授权业委会进行相关维修招标实施事宜。
3. 业委会自行申请或授权物业进行相关维修事宜申请。
4. 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并确认后,全小区连公告和预算一起公示。
5. 按招标程序实施工程。
6. 工程施工验收完毕,经审计事务所审计后结算。
使用条件
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用于住宅公共使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更新和公共部位的改造。
必须得到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参与表决的业主中,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以及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在遇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立即维修的紧急情况时,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而不需要等待常规的业主共同决定流程。
管理原则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监督与审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透明、合法、合规,并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