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 引言
水土保持方案是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旨在预防和控制因建设活动导致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以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申报和审批流程。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包括铁路、公路、水工程、矿山企业、电力企业等。
3. 水土保持方案分类
报告书:适用于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
报告表:适用于其他项目。
4. 编制要求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
费用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5. 审批流程
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审批。
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审批。
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审批。
6. 初步设计要求
初步设计应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
初步设计审查应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7. 法律责任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违反规定的,将受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罚款等处罚。
8. 实施日期与修改
本规定自1995年5月30日起实施,由水利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9. 结语
本规定旨在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的有效编制和审批,从而减少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确保规定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