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强调从源头上控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管理:要求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从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到废弃等各个环节都要进行综合管理。
可行性和可靠性:要求安全评价必须基于实际可行的技术和可靠的数据进行,不得虚假夸大或低估安全风险。
公开透明:要求安全评价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评价的方法和步骤
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
确定安全评价指标和标准。
评估危险源和风险。
制定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安全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评估。
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环境影响的评估。
社会影响的评估。
安全评价工作程序
前期准备。
辨识危险、有害因素。
划分评价单元。
确定安全评价方法。
定性、定量分析危险、有害程度。
分析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
提出安全对策与建议。
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论。
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其他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定义。
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审查要求。
这些细则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要求,确保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能够有效识别和控制安全风险,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