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已经于2024年11月26日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6号公布,并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的主要内容: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危险废物的定义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
豁免管理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属性判定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术语解释
废物类别: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行业来源: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废物代码: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鉴别后危险废物管理归类,精准限定危险废物范围,新增、修改相关表述,对于构建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维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