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时间:2025-02-13 11:07:43 单机游戏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该办法详细规定了计算机病毒的定义、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禁止行为、产品检测、认定工作等内容。

计算机病毒定义

计算机病毒: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主管部门及职责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禁止行为

制作计算机病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传播计算机病毒:包括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等行为。

发布虚假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管理

产品检测: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样本分析:检测机构应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认定工作: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其他相关规定

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通过制定和实施本办法,旨在全面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免受计算机病毒的侵害。

保障计算机应用与发展:在防范计算机病毒的同时,确保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不受影响。

通过上述规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为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有助于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