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而制定的。该规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涵盖了公司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等方面的内容。
主要内容概述
登记管辖权
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特定区域如保税区、开发区等没有公司登记权。
设立公司条件
设立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申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东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不作为前置条件。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中反映的行业未被有关部门批准时,公司名称由原名称核准机关重新核定,或者由申请人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不得称“总公司”、“集团公司”。
验资机构
有权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
企业类型
公司的企业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全资子公司
除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
建议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登记和运营的合法性。
明确登记管辖: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登记机关,并了解各自的登记管辖范围,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导致登记失败。
规范名称使用:公司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应确保名称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因名称问题影响公司设立。
选择合法验资机构:公司应选择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进行验资,确保验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重视章程内容: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确保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避免因章程内容问题导致公司登记被拒。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确保公司登记和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