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时间:2025-02-13 08:49:03 单机游戏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的,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旨在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特殊类别的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具体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鉴别和管理

对于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实施日期和解释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其他信息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于2020年12月修订,反映了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危险废物管理的影响。

建议:

定期更新:危险废物名录应定期更新,以反映最新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环境保护需求。

严格管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分类、标识、存储、运输和处置,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公众参与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鼓励公众参与危险废物识别和管理的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