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咨询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阶段实施全过程咨询活动。
委托事项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将项目管理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咨询服务全部或部分打包委托。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咨询服务委托事项,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以及勘察(如有)、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服务。
咨询单位资格要求
全过程咨询可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项目管理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相应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
联合体成员家数不宜超过三家,且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评标办法及评审内容
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可以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文件、类似业绩、资信等。
全过程咨询项目部组成
全过程咨询合同签订后3天内,需将本工程全过程咨询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从业简历,书面报建设局及建设单位核查备案。
咨询工作原则
咨询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图通过的施工图纸,执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全过程咨询合同、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咨询工作。
质量管理要求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管理,包括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手册、记录质量管理档案、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等。
其他要求
全过程咨询单位应编制项目全过程咨询工作计划、项目总进度计划,提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季度、月度计划,并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对其实施的可行性提出意见。
咨询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对施工现场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全过程跟班旁站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签发书面通知,要求施工方整改。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全过程咨询服务的质量、进度和成本得到有效控制,同时明确咨询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职责和义务,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