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应遵循以下细则:
鉴别:
对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属于归档范围,是否符合归档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要进行转出、退回、留存或销毁处理。
分类:
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根据其内容特征分为十大类。包括履历类材料、自传和思想类材料、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学历学位材料、政审材料、党团组织建设材料、表彰奖励材料、违法违纪材料、招录聘用材料、任免调动材料、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等。
排列:
将每一类别的材料按其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或内容的内在联系排列顺序,并通过编写类号、顺序号和页码固定下来。
编目:
档案材料应按照排列顺序,逐份逐项进行编目,做到目录清楚,填写准确。每类目录之前应注明材料类号和类别名称,序号栏的规范填写方法是材料类号用汉字的“一”至“十”,二级分类的类号用(一)至(四),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技术加工:
对档案材料进行必要的技术加工,如复制、装订等,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装订验收:
完成技术加工后,进行档案的装订和验收工作,确保档案完整、真实、条理、精练、实用。
正本和副本: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全面反映一个人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全部人事档案材料构成,副本由干部人事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扼要地反映该人的概貌。副本材料中有的,正本中一定要有,但正本中有的,副本中不一定要有。
管理责任:
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认真执行本细则,对所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条理、精练、实用。
归档管理: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通过以上细则,可以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整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