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评估论证
在起草规范性文件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专家论证等,确保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征求意见
起草单位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合法性审核
起草单位需填写规范性文件审查表,并与草案一起提交给法律事务部门、纪委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等进行合法性、廉洁性、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查。审查未通过的文件需要根据意见进行修改。
集体审议决定
对于涉及重大行政决策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签署。
公开发布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公开发布,以便公众查阅和执行。
其他相关程序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联合起草或明确一个单位牵头起草,并需取得一致意见后办理会签。若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应在送审时说明情况。
对于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