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通常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委托人需出具鉴定委托书,载明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和简要要求、委托人名称等内容。
受理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确定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或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现场勘查与检测
司法鉴定人进行现场勘查,包括查阅案卷、现场检测等,收集必要的资料和数据。
内业整理
司法鉴定人根据现场勘查和检测数据,进行内业整理和分析,形成初步鉴定意见。
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人根据内业整理结果,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或司法鉴定检验(检测)报告书。报告应明确写明检验内容、时间、地点、方式与结果,并具备法律效力。
鉴定报告答疑
司法鉴定机构应就鉴定报告的内容向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进行答疑,解答疑问。
庭审质证
在诉讼案件中,司法鉴定报告需提交法院进行庭审质证,以证明其证明力。
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如有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有遗漏,司法鉴定机构可进行补充鉴定。若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可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时限
鉴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通常为60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限可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复杂情况适当调整。
鉴定机构要求
鉴定机构应依法建立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鉴定程序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实体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程序法的规定。
通过以上步骤,确保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科学、严谨,保障司法公正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