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的监督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院监督
破产案件的受理审查:法院负责受理破产申请并进行审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破产管理人的选定委派:法院负责选定和委派破产管理人,并监督其履职情况。
破产债权的审查确认:法院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债权人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法院对债权人会议的程序及决议内容进行监督,包括财产变现、管理、分配方案、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
管理人正当履职监督:法院对管理人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
债务人宣告破产审查:法院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条件进行审查。
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监督:法院对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检察院监督
破产程序法律监督的实施意见:检察院与法院联合签署文件,明确双方在企业破产中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沟通协作的原则,建立合作联动工作机制。
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检察院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履职等行为进行监督。
法院破产审理监督机制:检察院对法院的破产审理活动进行监督,包括查阅、调取和复制破产案件卷宗,开展调查核实等。
信息共享及移送:法检两院建立信息共享及移送机制,及时通报破产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风险排查和处理措施:检察院参与破产程序的风险排查,并制定具体情形和处理措施。
监督方式和反馈机制:检察院通过定期通报、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商,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公平、公正。
债权人会议监督
债权人会议程序: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清算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和监督。
债权人会议决议内容:债权人会议对财产变现、管理、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管理人的自我监督
工作计划和监督:管理人需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接受法院的监督。
债权审核、资产清理和账目审计:管理人需公开透明地进行债权审核、资产清理和账目审计,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印章使用监督:管理人使用印章需经法院审查登记。
工作汇报:管理人需定期向法院汇报工作进展。
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在破产程序中,相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配合法院工作,提供企业登记、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协助和监管。
通过上述多层次、多方面的监督机制,破产程序能够更加公平、公正、高效地进行,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