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作为一种灵活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招标失败:
当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或重新招标仍失败时,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
当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具体要求时,竞争性谈判成为首选。
紧急需求:
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求时,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无法计算价格总额:
当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时,竞争性谈判更具优势。
特殊项目需求: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不适宜招标。
单一来源采购前的谈判: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但在签订合同前需要进行价格、技术等方面的谈判,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专利或专有技术采购:
当采购的项目涉及专利或专有技术,且市场上没有其他等效的替代产品或服务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情况也可以使用竞争性谈判: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综上所述,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多种紧急、复杂或特殊的采购场景,能够灵活应对各种采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