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时间:2025-02-13 10:32:05 主机游戏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概念不同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即在确保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基本条件达标的前提下,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中标者。

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不仅考虑价格因素,还综合评估供应商的技术方案、服务质量、创新能力、财务状况等多方面能力,最终选择综合评分最高的供应商。

供应商数量要求不同

竞争性谈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与不足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例如公开招标失败后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与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的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须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受供应商必须满足三家以上的规定约束。

竞争性磋商通常需要至少三家供应商参与,除非是特定类型的项目(如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

文件发售与响应时限的不同

竞争性谈判相对灵活,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竞争性磋商要求文件发售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谈判或磋商文件发出到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上,竞争性谈判的等标期较短,一般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而竞争性磋商的等标期则相对较长,响应文件递交时间不得少于10日,且文件发售期限也需满足5个工作日的要求。

澄清修改时限的区分

竞争性谈判通常在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进行澄清或修改。

竞争性磋商则要求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进行澄清或修改。

使用条件与适用范围的差异

竞争性谈判更适用于紧急采购、无法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或价格总额等场景。

竞争性磋商则更适合于技术复杂、服务要求高等情况,特别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总结: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虽然都是政府采购方式中常用的方法,但它们在概念、评审方法、供应商数量要求、文件发售与响应时限、澄清修改时限以及使用条件与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竞争性谈判侧重于价格优先,适用于紧急采购和技术规格固定的项目;而竞争性磋商则注重综合评分,适用于技术复杂、服务要求高的项目,并且通常需要至少三家供应商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