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中常用的两种采购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概念不同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即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
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综合考虑价格、技术和服务等因素,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中标。
供应商数量要求不同
竞争性谈判可以适用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例如公开招标失败后改为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可以与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的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
竞争性磋商通常需要至少三家供应商参与,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充分性。
文件发放和响应时间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文件发出后,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的时间至少要有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的文件发出后,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的时间至少要有10天。
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竞争性谈判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通知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提交时间。
竞争性磋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通知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提交时间。
适用范围不同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时间紧急、技术特殊、时间紧、价格难算的项目,以及技术简单、标准明确的项目。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复杂、不好定义的项目,如技术要求高、需求不明确的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项目,如科研项目、政府购买服务。
其他细节
竞争性磋商的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竞争性谈判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综上所述,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在概念、评审方法、供应商数量要求、文件发放和响应时间、澄清修改时限、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采购方应根据具体需求和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以实现最佳的采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