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免征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
技术转让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
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
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人数不超过100人、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适用20%的税率;
投资80亿元、0.25μm的集成电路企业,适用15%的税率;
非居民企业优惠,适用10%的税率。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
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这些免税范围涵盖了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多个领域,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和技术转让等。此外,还有针对小型微利企业、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特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