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案件:包括警告、行政拘留、罚款、没收/暂扣/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
行政强制案件:包括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
行政许可案件:包括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
行政确认案件: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征收、征用案件: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主要针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不作为。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案件。
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行政给付案件。
特别法规定其他可以受理的案件:如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信息公开案件等。
行政合同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签订的行政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国家行为: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仲裁机构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过程性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协助执行行为。
信访行为。
特别法规定不可受案的其他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建议:
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对于内部行政行为、国家行为等不可诉的情况,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其他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