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时间:2025-02-15 03:22:53 主机游戏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正确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主要内容

立案登记制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于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当场登记立案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法院应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期限

明确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包括请求判决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补偿、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协议诉讼

对行政协议进行了界定,规定了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明确了审查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细化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

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规定了可以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涉及行政协议等案件。

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

明确了法院可以一并审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判决方式

细化了各种类型行政案件的判决方式。

有限再审

规定了有限再审的情形和程序。

新旧法衔接

明确了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废止了之前的相关解释。

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列出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

实施时间

该司法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原则

司法解释严格遵循了依法解释、突出重点、可行实用的原则,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依据

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解释目的

旨在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解决行政争议,发挥更加积极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些规定,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中的各项程序和内容,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依据,有助于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