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税率优惠
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定群体优惠
小微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预缴与汇算清缴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其他税种优惠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惠政策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均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非居民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促进其健康成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了解和申请相关优惠,以充分利用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