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如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相关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事故的证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明确,责任认定应基于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详细规定了责任认定的原则和程序。
责任认定的原则
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有影响,则需承担责任。这是过错认定原则,重点在于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
因果关系原则:只有与事故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需承担法律责任。
路权原则:各行其道,违反路权原则的行为可能导致责任认定。
安全原则: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确保行车安全。
责任认定的划分标准
一方过错导致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两方或以上过错:根据各自过错的作用和严重程度,承担主要、同等或次要责任。
无过错:属交通意外,各方无责任。
故意造成事故: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他方无责任。
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认定
逃逸行为: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他方也有过错的,可减轻责任。
故意破坏现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多车相撞:可能涉及多个责任主体,责任比例的划分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责任承担依据
违法行为: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损害事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
主观过失: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法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
这些规则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有助于确保事故责任的公正、合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