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的管辖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以下是具体的管辖原则: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于追偿权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有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上述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合同受让人的住所地不能解释为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
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
对于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无实际履行情况下的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追偿权纠纷的管辖法院主要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