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信息如下: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封存
下岗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原用人单位需将其档案等转至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封存养老保险手册,中止养老保险关系。
失业期间退休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前后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期间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其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并与再就业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记录,个人账户号码始终不变。
再就业后的养老保险办理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后,应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转移档案关系手续,重新启封养老保险手册,并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缴费与领取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需继续缴费15年,达到退休年龄才能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40、50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业务办理机构为市劳动就业局。新政策还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部分钱,以后按年缴费至退休,缴满15年,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当地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平均工资的60%至100%之间自由选择并确定缴费基数。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
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建议:
下岗职工应及时与原用人单位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联系,了解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封存手续。
失业期间应关注自身是否达到退休条件,并及时申请退休手续。
再就业后,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确保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连续计算。
了解并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