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交申请资料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审核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在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调查核实和作出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在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鉴定
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在伤情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劳动鉴定申请表》等。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期限可以延长30天。
接收鉴定结论与后续处理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将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建议:
在申请工伤鉴定前,确保所有必要的材料齐全,以避免因材料不完整而延长申请时间。
及时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沟通,确保申请流程顺利进行。
保留好所有申请和鉴定过程中的文件和记录,以备后续可能的查询或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