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符合城乡规划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的规划要求。
以划拨方式供地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且该意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取得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以出让方式供地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立项文件)。
取得规划条件通知书。
临时用地
拟临时使用的土地符合城乡规划。
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建议:
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建议与当地的城乡规划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环保部门等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所有前置条件均得到满足。
确保所有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以避免因资料问题导致办理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