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时间:2025-02-15 16:29:05 网络游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措施。具体如下:

责令停止建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限期拆除: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特殊情形下的处罚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如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但尚未取得许可证,或已自行拆除等,可不予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如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较小,或已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文件等,可酌情减轻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城乡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建设秩序,防止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