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253条

时间:2025-02-15 16:19:41 网络游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包括延迟履行期间普通的债务利息及额外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关于延迟履行期间内的普通债务利息,应当按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方式进行计算;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对这笔利息做出确认的,那么就不应当对此加以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