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对参战军人的特别优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退役安置
优先安置:参战退役军人享有优先安置的权利,包括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等,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
特殊岗位优先: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以及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等,应当优先安置。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
定期抚恤金:参战人员享有国家优抚政策,包括八级残疾军人定期抚恤金待遇。
生活补助:不管有无工作单位,参战退伍军人每人每月享有220元的补助。一些省份对农村户口、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但标准不统一。
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比2017年分别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随迁子女教育
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在转学、入学等方面,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并优先保障。
退役金增加
立功受奖: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退役军人,退役金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
精神激励
荣誉性:特别优待政策不仅体现在物质生活的帮助,还包括精神激励层面上的鼓励,如表彰和嘉奖。
社会风尚
弘扬精神:通过特别优待机制,激发部队官兵的尚武品质和战斗情怀,在全社会弘扬参战退役军人的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尽管有这些政策,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落实不到位、部分参战退役军人未能享受到应有的优待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政策的落实和监督,确保每一位参战军人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