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公民享有以下自由: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有表达自身意愿、组织活动和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逮捕、拘禁或搜查。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通信内容和方式不受他人干涉,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监督权:
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
劳动的权利和休息的权利:
公民有权劳动并获得相应的休息和报酬。
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
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妇女保护权: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国家保障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这些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国家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保障公民能够享有这些自由,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实现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