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城市、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主要内容概述
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基本原则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禁止出租情形
属于违法建筑的;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管理职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受理及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遵守相关规定。
建议
加强法规宣传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遵守度。
建立联合管理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形成合力,确保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强化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检查,确保租赁行为合法合规,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完善信息公开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为租赁双方提供透明、准确的市场信息。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