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是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一项管理法规,旨在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和辅导,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规范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从而提高税收遵从度和税收征管效率。
适用对象
纳税辅导期管理主要适用于以下一般纳税人: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企业,但从事出口贸易且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其他一般纳税人:
包括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措施
交叉稽核比对: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必须在税务机关进行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限量领购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纳税人如需再次领购专用发票,需先预缴增值税。
申报期限: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在当月直接抵扣,需在税务机关对发票信息进行稽核比对且结果相符后的次月申报期内,才能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的进项税额栏进行抵扣。
预缴增值税:
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管理期限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其他一般纳税人: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其他规定
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辅导期内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
最高开票限额:
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通过以上措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