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是指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费用,这些费用不包括在销售价格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 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2.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需要注意的是,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1.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价外费用应当计入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与商品或服务的正常销售价格一并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