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宪法是 1954年宪法。这部宪法是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因此,它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
1954年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此外,宪法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这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它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并且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1954年宪法的诞生,标志着人民终于有了自己的宪法,国家治理有法可依,同时也肯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过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并用法律形式把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全国人民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