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另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对特定行业做了特别规定:
1.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主要依据企业类型和销售额有所不同。普通公司适用15%的标准,而特定行业如化妆品、医药、饮料制造企业则适用30%的标准。所有扣除部分均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