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减除费用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
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支出: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支出: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以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学历教育期间还可以按照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以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支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每孩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进行扣除。
其他扣除
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津贴、补贴。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这些扣除项目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具体扣除标准和办法需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