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具体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详细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具体内容,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
综上所述,企业在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时,可以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超出部分需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并且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