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税务规定,发票遗失的处理方式如下:
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应于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电子发票处理
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罚款与处罚
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纳税信用评价扣3分。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登报声明
虽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登报声明作废的要求已经取消,但纳税人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该发票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无需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其他注意事项
遗失发票可能导致税务局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作废声明,或处以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或两者同时实施。
相关成本费用的扣除和进项税额的抵扣可能受到影响,且处理遗失后果需要一定的遵守成本。
综上所述,发票遗失后,纳税人需立即报告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电子发票的退回或作废手续,同时需要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纳税人可以使用相应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建议纳税人在处理发票遗失事宜时,严格遵守最新的税务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罚款和信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