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1912年1月2日修订,共4章21条。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主要内容
临时大总统
产生办法: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
权限:
统治全国之权。
统率海陆军之权。
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需参议院同意)。
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需参议院同意)。
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需参议院同意)。
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若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得受大总统之委任,代行其职权。
参议院
组成: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
职权:立法权,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
行政各部
设置: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
各部:包括外交部、内务部、财政部、军务部、交通部等。
临时中央审判所
设立: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
其他规定
召集国民议会: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召集方法由参议院议决。
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
历史意义
法律基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共和政体: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
三权分立: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具有进步意义。
影响:成为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对中国近代政治体制的建立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结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后的重要法律文件,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为后续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