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设事业费,即文化事业建设费,其计税依据主要 为广告服务所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计费销售额:
指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费率:
按照3%的费率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费额 = 计费销售额 × 3%。
合法有效凭证: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时,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免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也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6条规定,企业支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纳入本年度经营费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文化建设事业费的计税依据明确为提供广告服务所取得的计费销售额,按照3%的费率计算,并需符合相关合法有效凭证的要求。同时,部分特定情况下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享受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