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
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性质改变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性质改变+转让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性质未变+转让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房屋买卖的装修费用
购买精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依据包含装修费用。
房屋附属设施
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在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综上所述,契税的计税依据主要依据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对于特定情形,如土地使用权性质改变、房屋互换等,计税依据会有所不同,需根据具体规定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