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主要是 广告业务的收入。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计税依据: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广告业务的收入,不是以是否办理了广告经营许可证为准。
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 = 计费销售额 × 3%。其中,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减除费用:
在计算应缴费额时,缴纳义务人可以将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进行减除,但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免征情况: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此外,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也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义务人: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综上所述,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广告业务的收入,具体计算方式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再按照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