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试用期规定如下:
适用范围
党政领导干部,包括破格提拔、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任职的干部。
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工作机构、纪委、法院、检察院等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期限
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试用期间的管理
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试用期间一般不作交流或调整,以确保干部能够专注于适应新岗位。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试用期的延长与终止
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的,可以提前终止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试用期满的考核
试用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进行全面考核,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并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其他事项
对于曾担任过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改任职级公务员的,再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可不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政府有关部门配备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属于委任的应当实行试用期制,属于聘任的执行聘任制有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干部在任职前能够充分适应新岗位,提高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同时通过严格的考核确保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