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是为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而制定的。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但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招聘原则
德才兼备: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公开公平: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宏观管理与自主权相结合: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招聘范围与条件
招聘对象: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遵守宪法和法律,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具有良好的品行,遵守事业单位工作纪律,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义务。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技能)条件和业务能力。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禁止条件: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
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
现役军人、全日制高校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执行回避制度的人员。
不能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动(人事)关系的。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聘用的情形。
招聘程序
制定招聘计划:
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等。
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受理申请与资格审查: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考试与考核:
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人员选拔。
身体检查: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身体检查。
确定拟聘人员: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公示招聘结果:
将招聘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签订聘用合同:
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主管机关与监督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其他规定
禁止设置歧视性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维护应聘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