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制定的。该规定于2011年6月22日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概述
总则:
明确了制定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
管辖:
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原则和处理管辖争议的方式。
立案与调查:
详细规定了立案的标准、调查人员的条件、立案调查的流程以及调查终结报告的编写标准。
取证:
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和各类证据的具体取证要求。
审理与审议:
规定了案件移送的标准和材料要求,以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表决方式。
权利告知与听证:
规定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的复核。
决定与送达:
规定了法制审核和集体决策的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和送达方式,以及公示要求。
执行与结案:
规定了执行程序、结案的情形以及案卷资料的归档标准。
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政权力,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
参与原则:当事人有权参与行政程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申辩。
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高效、及时地实施行政行为。
其他相关规定
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山东省司法厅印发的《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规范》,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程序。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建设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