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其工资和生育津贴的支付情况如下: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包括:
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产假天数。
按职工生育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实际缴费人均缴费基数计算:生育津贴 = 支付期限 × 日津贴(职工生育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实际缴费人均缴费基数 ÷ 30 天)。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额外说明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同时领取。如果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企业无需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反之,企业需要补足差额部分,以确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经济权益不受侵害。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确保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不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水平,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算方式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实际缴费人均缴费基数而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企业应确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经济权益,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生育津贴或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