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支持防护救治
对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物资供应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鼓励公益捐赠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支持复工复产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
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小微企业和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社会保险费。
大型企业等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
严重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税收手段,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复工复产。建议相关企业和个人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些政策,确保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